详细内容
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、符号、图表、影像、切片等资料的总和,包括门(急)诊病历和住院病历。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。
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,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。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。
疾病诊断证明出具办法
为了方便病人就医,在保障病人隐私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,规范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明材料的开具,特作如下规定:
一、患者门诊、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开具后应3日内在门诊服务台盖章(包括门诊休息一个月以上的假条)
二、门诊病人就医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,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写疾病诊断证明。一个月以上的假条需有科主任签字并盖章确认。门诊服务台应核对疾病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及有效身份证明(驾照、医保卡等)后,在门诊就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上盖骑缝章。门诊医师应当主动提醒患者及时复诊,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并盖章。
三、原则上不同意补疾病诊断证明,尤其是假条,特殊情况下,确需补病假条时应注意:
1.患者就诊补假时,诊治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写清楚病情、休假等情况;
2.补病假条时,病假条上日期为此次来院就诊日期,建议休假时间应注明。
通常情况下,需要开具诊断证明时,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
1. 确诊疾病:需要已经通过检查或确认患有某种疾病。
2. 在医院就诊:需要在医院接受过相应的诊疗或。
3. 有合法身份证明: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,如身份证、护照等。
4. 合法用途:需要提供合法的用途,如办理医疗保险报销、请假、退学、就业等。
不同的医院和地区可能对开具诊断证明的条件有所不同,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医院或相关部门了解。对于某些特殊情况需要遵守相应的防疫法律法规,注意隐私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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